(一)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办公家具等物品。
(二)重要的安全防卫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
(三)总行采购办公室认为其他需要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涉及全系统或部分省统一购置的项目,由总行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除总行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级分行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第二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邀请采购、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十条 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集中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行采购委员会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十二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行采购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款的50%的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总行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三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行采购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