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于质押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权利凭证,受理行应认真审查其权属和价值及票面要素是否完整、有效,并通过查询存款行或承兑行,核对印鉴、密押或密码等方式确认其真实、可靠性。
受理行对上述权利凭证审核无误、同意以其作质押后,应专柜保管、专人负责,以保证凭证的安全和质权的实现。在保函有效期内,质押权利凭证不得兑现,但对先于保函到期的权利凭证,受理行可以在凭证到期日后兑现,并将兑现价款转入出质人保证金账户,以保证其反担保义务的履行。
第四章 保函的审批和开具
第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应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转授权一级分行营业部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第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对贸易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项目贷款审批权限执行,房地产开发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对交存100%保证金或提供存单质押等低风险反担保的,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不受单笔审批权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
(一)信贷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2.保函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
3.有关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
4.保函申请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5.保函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测算申请人是否有到期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能力;
6.对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审查保函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是否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反担保;
7.其他有关事项。
信贷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送计划财务部门。
(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审查保函金额是否控制在人民币保函总额度内并签署意见,送法律事务部门。
(三)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主体资格;
2.是否在授权权限之内;
3.开立保函协议、反担保函、保函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保证范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是否明确、合理;
4.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