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权益法)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3日 工银发[2000]185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海外分行,阿拉木图中国工商银行:
为了规范全行长期股权性投资业务,充分反映我行与接受我行投资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济关系,为我行投资决策提供全面的核算资料,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权益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人民银行要求,今年年底各国有商业银行将向人民银行报送全行合并会计报表。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性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请各行按照核算办法的要求进行有关会计处理,为编制合并报表做好准备。
二、不符合《
商业银行法》规定、属于待清理范围的对外投资,不适用本规定,各行要继续清理,保证依法合规经营。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权益法)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基本概念
长期股权性投资的记账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是指单位“长期投资”以其实际投出的金额记账,不随被投资方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其账面价值在收回投资前,除非实际增减投资,否则不进行任何调整。权益法是指单位“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所反映的单位长期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被投资方的权益变动而变动的一种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在此方法下,被投资方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投资方要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作为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处理;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得股利和利润时,要相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不增加投资收益。
(二)核算范围
凡我行对外股权性投资占被投资方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含)以上,或虽不足20%但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三)科目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