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送审、两级审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业银行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须通过项目所在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农业银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负责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农业银行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应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农业银行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项目检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七个步骤。
第八条 申请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所在行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立项申请表(附表一)逐级上报至项目审批行审批。项目审批行要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由考察人提出考察报告,并对考察结果负责。
一、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安全,已无加固可能或加固投资过多,经上级行现场考察确认需要重建的;
(二)受自然灾害影响,使建筑受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又必须恢复建设的;
(三)由于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无法正常营业办公的;
(四)由于业务发展或人员增加,现有建筑不能满足正常业务经营和基本生活需要,无法扩建,使经营效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申请单位无房且经营效益好,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
(六)经总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新设营业机构的用房。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建项目能否建设及如何建设的主要依据。农业银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
(二)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
(三)建设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和现有在建工程情况;
(四)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及周边环境分析;
(五)预测建设单位未来三年业务发展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结构、设备、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
(七)项目资金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
(八)项目预计建设期;
(九)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原审批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