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向不办对外业务的经办行(以行号库为准)发送(不属于内部资金划拨业务)往账的,一经举报每笔扣10分。
(8)年度结转错误,每经办行扣10分。
(9)未按总行规定对有关数据进行备份,发现一次扣20分。
(10)未采取系统备份措施的,视同存在技术隐患,发现一次扣20分。
(11)未使用总行统一标准开发的软件,因控制不严造成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50分。
(12)违反联行制度、违章操作、篡改数据等造成重大差错或案件的,取消考核资格。
(13)其他差错。指上述未包括的差错类型。考核原则是:未影响到客户利益,只通报不扣分;造成客户款项不能按时收账抵用,每笔记差错1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二)实时汇兑系统
(1)本项最高得分为500分。
(2)各分中心向总中心签到截止时间为8∶30(西藏、新疆、新疆兵团分行截止时间为10∶30)。迟签1小时扣5分,缺签一天扣40分。
(3)各分中心向总中心签退截止时间为17∶00。提前签退一次扣40分。
(4)由于收报行未签到,造成款项不能实时到账的,每笔记差错4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1‰扣1分。
(5)各分行必须安排具体人员对实时汇兑系统进行及时监控。由于通信等原因未及时报告总行,造成款项不能实时到账的,一经举报每笔记差错4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1‰扣1分。
(6)对于实时汇兑机构变动,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核对结果,扣10分;未按规定时间更新“行号数据库”,扣20分。
(7)对于各种广播信息,不能及时转发的每次扣10分。
(8)收到实时汇兑查询,未及时进行实时汇兑查复的每笔扣1分。
(9)“电子汇兑系统”中“制度执行”的第九项至第十三项,同样适用于实时汇兑系统。
(10)实时汇兑系统的加分标准为:以各分行业务量占全国业务量比重为标准,每5‰加1分。在本项满分500分的基础上最多加50分。
第五条 实施方式
(一)根据各分行每季得分情况,按全国电子汇兑系统和全国实时汇兑系统分别排列名次,并加以通报。
(二)子项的扣分上限不超过其所在专项基本分;每个专项中各子项扣分之和不超过该专项基本分;每子项不重复扣分,以高限为准;每个专项最低得分为零分。
(三)总行对上述考核内容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