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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2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9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17日 农银发[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总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业务操作的规范化。规范化操作程序可以提高效率,减少运作风险,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发展代理保险业务。
  为了扩大代理保险业务市场份额,各经办行应设立专门岗位从事该项业务,业务量大的地区,也可设立专门的代理机构。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拓展其保险业务的代理行为,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         第二章 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申请

 第四条 农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各经营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应取得保监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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