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证明或有关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四章 单位定期存款和单位活期存款
第十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六条 与保险公司办理协议存款应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执行。协议存款期限为五年以上,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反处罚标准等由总行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仍按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凭证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如需质押,应由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八条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存款单位的其他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和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九条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条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柜台办理单位定期多笔存款,可以共用一套印鉴卡片,但银行应事先与存款人签订规范操作的协议;到期续存定期存款,可以简化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