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三条 单位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第三十四条 客户一次全部支取单位通知存款时,由开户银行收回其存款凭证,办理销户手续;客户部分支取单位通知存款时,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三十五条 办理单位协定存款须由开户单位与农业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第三十六条 开户单位可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开户单位与银行共同商定A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 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基本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转入B户;当A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银行将自动用B户资金补足A户基本存款额度;当B户资金不足以补足A户额度时,B户余额直至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满,如不延期,开户单位将协定存款账户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如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
第三十九条 单位协定存款按季结息。A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利率原则上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