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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申请。客户申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时,除提交《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书(附件1)。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最近3年进出口业务经营报告(包括进出口贸易量、主要贸易产品、主要结算方式、内外贸主要贸易伙伴)及本年度进出口经营计划。非贸易型客户进口自用商品的需提供生产经营计划书。
  (四)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程序:
  (一)开户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首先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的要求,针对客户性质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依据上年度国际结算量及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拟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方案,交国际业务部门提出意见。
  (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部门提出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方案及国际业务部门意见,审核其合理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对超过经办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的,按照规定报上级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批准通过的,开户行客户部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的规定,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并与客户签订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合同,即使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ABC〔2000〕5009),并注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限定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七条 除出口贴现业务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其他品种均占用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根据风险度的高低,排列顺序一般为:提货担保、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各分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进行细分,原则上高风险度业务品种不能占用低风险度品种的额度,低风险度业务品种可以占用高风险度品种的额度。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可根据国际贸易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特别授信。特别授信须按权限审批并办理担保手续,同时相应调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在其有效期结束时,相应调减该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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