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一)客户部门负责业务受理、前期调查、后期监测及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等;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部门调查报告的审查、国内客户资信状况和业务风险的认定及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监督等;
(三)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项下技术条款的审查、外汇管理政策的审查及国外代理行风险的认定等。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贴现风险属代理行风险由客户部门受理后,直接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减免保证金开证/开证修改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农业银行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应填写《减免开证保证金申请书》(ABCS〔2000〕300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ABCS〔2000〕3011);
(二)进/出口合同;
(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客户部门受理企业减免保证金开证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按信贷调查的程序审核开证申请:
1.进/出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信用证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进口货物市场供求状况及销售预测,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
4.是否有足够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额度不足部分应提交100%的保证金;
5.是否能够缴存开证保证金。
(二)客户部门填写《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附件2),提出调查认定意见,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三)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客户是否具备开证资格、开证条件及信用证条款等,并在《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中提出意见。
(四)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减免开证保证金合同》(ABCS〔2000〕3002),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开证金额(剔除保证金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交国际业务部门开证。
(六)国际业务部门对外开证后,将信用证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对客户实施贷后管理,同时将《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复印件并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证开出后,客户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的,由客户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ABCS〔2000〕3012)。如果原进/出口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交变更后的新合同。
第二十五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信用证修改申请后,对信用证修改部分进行重新调查和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