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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由客户部门审核客户进口押汇申请:
  1.进/出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进口货物市场供求状况及销售预测;
  4.是否有足够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5.农业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客户部门填写《进口押汇呈批表》(附件4),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三)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客户是否具备进口押汇条件,在《进口押汇呈批表》中提出意见。
  (四)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进口押汇合同》(ABCS〔2000〕3004),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押汇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六)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出口商银行寄来的单据,对外付款,并作押汇处理。同时由客户部门通知客户付款赎单,并将《进口押汇呈批表》复印件并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口押汇到期一般不予办理展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押汇的利率按农业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三十三条 发生进口押汇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对进口押汇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进口押汇项下货物的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客户清偿押汇本息后及时恢复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三十五条 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须严格控制办理;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一般不予叙作进口押汇。

   第九章 提货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十六条 办理提货担保的条件。
  (一)限于在农业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商品进口。
  (二)限于运输方式为海运且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目的港为中国港口。
 第三十七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ABC〔2000〕5006);
  (二)信用证项下的已装船提单复印(传真)件及发票复印(传真)件;
  (三)船运公司的到货通知;
  (四)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的提货担保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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