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部门调查货物的起运港、起运时间、货物到港时间、到港的具体货物、货物的数量、货物滞仓费等货物到港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填写《提货担保呈批表》(附件5),将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从单证及海运常识的角度,审核资料。结合客户以往结算记录,填写《提货担保呈批表》,提出是否同意作提货担保的意见。
(三)信贷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提货担保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提货担保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向船运公司开立《提货保函》(ABC〔2000〕5007),客户部门同时将《提货担保呈批表》复印件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收到单据后,国际业务部门交客户部门要求客户办妥付款或承兑手续,并要求客户向船运公司换回我行相应的《提货保函》。
第四十条 《提货保函》换回以后,客户部门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交国际业务部门注销、存档。
第四十一条 由于客户在单据未到时已经提货,因此不论何种原因,客户在我行收到信用证单据时必须赎单不得拒付。
第四十二条 客户办理提货担保造成我行的任何损失,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户办理提货担保后,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客户的业务跟踪管理,掌握货物的销售情况。一经发现有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章 打包放款业务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申请打包放款时,应填报《出口打包借款申请书》(ABCS〔2000〕3007),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银行开具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在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前,交农业银行执管);
(二)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
(三)出口批文或许可证;
(四)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提交的打包放款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调查客户,了解客户的备货、生产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附件6),并将客户的申请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对信用证进行审查,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提出审证意见。国际业务部门的审证意见应为同意、不同意及有条件同意。审证意见为不同意时,不得发放打包放款。审证意见为有条件同意时,客户部门应在条件具备的条件下考虑是否给予发放打包放款。
(三)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