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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和规范贷款借新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可循环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30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办可循环使用
 信用和规范贷款借新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7日 农银函[20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使优良客户得到灵活便捷循环使用的金融服务工具,增强同业竞争力,同时真实反映贷款质量,总行决定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品种并对借新还旧进行规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品种,完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由于管理技术等原因,部分同业竞争激烈,效益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带动我行综合业务发展的客户提出的有关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迫切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灵活便捷循环使用的金融服务工具。此外,还有部分经营正常的老客户,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形成了资产质量不真实等问题,需要出台有关政策予以解决。为此,总行决定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品种,即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开设“可循环使用信用”窗口。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综合信用额度(或单项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简化业务操作程序,以利于客户便捷循环使用。
  可循环使用信用的条件:
  1.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欠息纪录;
  3.已经农业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4.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的客户,或其他信用等级客户的低风险业务品种;
  5.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条件。
  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核定:按企业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经常占用的最低需要量减去企业按规定的自有流动资金核定,其额度不得超过统一授信额度。
  可循环使用信用审批权集中到二级分行(含二级分行)以上。综合的可循环使用信用比照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权限的20%办理,单项可循环使用信用按单项信用业务权限办理。
  可循环使用信用适用的业务包括短期贷款、承兑、贴现、即期信用证和18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等短期信用,授信时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确定单项、或多项、或综合的可循环使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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