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内发生的单项信用,操作程序比照公开统一授信业务短期信用的操作程序办理,由经营行按贷款流程逐笔审批发放,超权限的,报有权审批行备案。
可循环使用信用可以视企业的效益和风险程度采取信用贷款、最高额担保或逐笔担保方式。
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不设期限。由有权审批行一年复核一次,复核时可适当简化手续,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和银行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经营行必须每季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对客户经营发生重大变动、或有违约行为,或有其他可能危害我行债权的情况,经营行要及时报告有权审批行,并采取调整或终止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所欠本息等措施,保全银行资产。
二、规范借新还旧,真实反映贷款质量
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精神,借新还旧贷款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标准的借新还旧贷款为正常贷款: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是贷款担保有效;四是属于周转性贷款。
我行在具体操作上,除根据人民银行四条标准外,还应掌握如下条件:
一是要在落实有效担保的前提下,重新办理借款手续;要有利于信用贷款补办担保,有利于无效担保转为有效担保,有利于提高贷款担保率和担保质量。
二是借新还旧必须有利于控制总量,降低存量风险,要严格按照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的授信额度掌握发放。AA级以上客户借新还旧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A级及A级以下客户,不得超过现有贷款存量。
三是要明确原欠贷款初始责任人,由借新还旧经办人、主责任人和有权审批行予以确认;同时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各环节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特别是贷后经营管理责任。
四是借新还旧要按新发放贷款审批权限掌握,最低转授权单位为二级分行。
五是借新还旧不得用于或有资产业务和项目贷款;对逃废债企业,进入和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企业,严禁实行借新还旧。
三、各行在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和办理借新还旧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