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并存入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个人信用评级综合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除信用贷款方式外,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方式有第三方(人)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
第八条 以第三方(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在80分以上的保证人为合格的保证人。
第九条 以权利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按《
担保法》规定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移交手续。借款人提交的质押权利凭证必须是所有权无争议、未挂失且未被依法止付的质押权利凭证。贷款人应对质押权利凭证实施有效止付。对他行签发的质押权利凭证应取得止付证明书,并按银行间协议内容落实核保。
第十条 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房产抵押物应是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财产,必须按《
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贷款人优先受偿,保险期限长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经营行,并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否则农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 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