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计息和收费
第四十七条 金穗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金穗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此项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十九条 申领和使用金穗准贷记卡按以下规定收费,员工卡免收所有费用。
(一)年费(含磁条卡制卡工本费),每年金卡50元、普通卡20元。印有照片的金穗准贷记卡另加工本费50元。年费或工本费可从持卡人备用金账户内扣收,有效期为两年的卡,年费可一并扣收。扣收年费时,如持卡人账户余额不足所扣金额,应待持卡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时扣收,卡有效期连续计算。
(二)挂失止付手续费50元,手续费由发卡行在持卡人账户内扣收。
(三)补发新卡收取工本费,磁条卡10元,印有照片的金穗准贷记卡50元,其有效期限与原卡相同。手续费由发卡行在持卡人账户内扣收。
(四)交易手续费
1.异地存款(含转账存款)按存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最低1元,最高10元:
实收金额=存款金额+手续费
手续费=存款金额×1%
2.使用金穗准贷记卡异地取现,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紧急取现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由发卡行在持卡人账户内扣收:
取现手续费=取现金额×1%
紧急取现手续费=紧急取现金额×2%
3.异地转账支出按每笔实际转账金额的5‰收费,最低10元,最高300元(农业银行系统内部机构之间转账免收手续费),手续费由发卡行在持卡人账户内扣收:
手续费=实际转账金额×5‰
第五十条 收取的金穗准贷记卡异地转账、异地取现交易手续费,受理行按手续费收入的50%向发卡行划收,划收的手续费与资金清算同时进行。异地存款、异地消费、异地挂失手续费,受理行不再与发卡行分成。
第九章 风险防范、控制及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金穗准贷记卡的风险防范主要指发卡前的资信审查、担保核定等方面;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管理、透支限额管理、授权管理、止付管理等方面;风险处理主要指业务保险、追讨债务、呆账核销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资信审查和核保是金穗准贷记卡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各发卡行应建立资信评估制度,完善担保制度,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十三条 授权工作是金穗准贷记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各发卡行要强化授权管理,加强授权权限的控制和授权事后监督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发卡行要经常分析和掌握持卡人使用金穗准贷记卡的动态并进行监测,根据持卡人账户变动情况分析持卡人用卡习惯,了解资信情况有无变化,判断是否有诈骗嫌疑。
第五十五条 各发卡行应建立每日透支分析制度,根据透支清单,对透支户进行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正常的交易或不正当的操作。
第五十六条 各发卡行应遵守下列金穗准贷记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