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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直通运行清算收入是铁路局完成普通行包的直通运输业务,而取得的清算收入。直通运行清算收入按铁路局完成的普通行包周转量和统一的普通行包直通运行清算单价进行清算。即:
  直通运行清算收入=普通行包直通周转量×普通行包直通运行单价
  4.提供服务清算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向外界提供各种服务而向受益方收取的服务收入,包括提供加挂客车收入、行包专列挂运收入、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提供加挂客车收入+行包专列挂运收入+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
  (1)提供加挂客车收入。
  提供加挂客车收入是指在外局担当的旅客列车上加挂本局车辆,而向列车担当局收取的服务收入。2002年,提供加挂客车收入清算的工作量按实际挂运的车辆公里计算,清算单价由提供加挂客车的局与列车担当局在部公布单价的基础上协商上浮水平后确定。即:
  提供加挂客车收入=在外局旅客列车上加挂本局车辆产生的车辆公里×本局与列车担当局协商确定的提供加挂客车服务费单价
  (2)行包专列挂运收入。
  行包专列挂运收入是指在本局行包专列上加挂外局车辆,而向车辆配属局收取的服务收入。2002年,行包专列挂运收入清算的工作量按实际挂运的车辆公里计算,清算单价由行包专列担当局与加挂车辆的配属局在部公布单价的基础上协商上浮水平后确定。即:
  行包专列挂运收入=在本局行包专列上加挂外局车辆产生的车辆公里×本局与加挂车辆的配属局协商确定的行包专列挂运费单价
  (3)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
  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是指本局为外局担当的行包专列提供发送服务,而向行包专列担当局收取的发送服务收入。2002年,计算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工作量基数为本局实际收到的行包专列担当局的行包进款,清算比例由发送局与行包专列担当局在部公布比例的基础上协商上浮水平后确定。即:
  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本局收取的外局担当行包专列的进款收入×本局与行包专列担当局协商确定的行包专列发送清算率
  (4)其他服务收入。
  其他服务收入是指提供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向接受服务方收取的各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根据双方协商的价格及签认的工作量进行清算。
  二、货网营业收入
  2002年,铁路局的货运及路网仍合并清算,即将全部的货运收入及客运支付的线路使用费纳入货网清算盘子,按照模拟区域运价的办法进行清算,各局的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维持2001年的系数不变。
  铁路局的货网营业收入包括货运管直收入、货运其他收入、路网直接收入、单项清算收入和提供服务收入。
  货网营业收入=货运管直收入+货运其他收入+路网直接收入+单项清算收入+提供服务收入。
  1.货运管直收入。
  货运管直收入包括本局管内的货运进款和直通运行清算收入两部分,铁路局的货运管直收入按模拟区域运价的办法进行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铁路局的货运管直收入=(本局管内货运进款+本局完成的直通货运周转量×全路统一的货运直通运行清算单价)×本局定价系数
  其中,管内货运进款中不包括下面的“货运其他进款”。
  2.货运其他收入。
  货运其他收入是指货运进款中的纯货运站货运其他进款、客货混合站中的取送车费、货车租用费及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新线、临管线货车使用费进款,这些项目按进款清算。
  3.路网直接收入。
  铁路局的路网直接收入即为本局实际收到的路网进款。
  铁路局的路网直接收入=本局路网进款
  4.单项清算收入。
  单项清算收入包括直通发送清算收入、直通到达清算收入、空车走行补偿收入以及编组站收入。即:
  单项清算收入=直通发送清算收入+直通到达清算收入+空车走行补偿收入+编组站调车收入
  (1)直通发送清算收入。
  直通发送清算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货运进款×全路统一的货运直通发送清算率
  (2)直通到达清算收入。
  直通到达清算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货物到达吨数×全路统一货物直通到达清算单价
  (3)空车走行补偿收入。
  空车走行补偿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空车千辆公里×全路统一的空车走行补偿清算单价
  (4)编组站调车收入。
  编组站调车,按照有调作业和无调作业分别清算,其公式如下:
  编组站调车收入=有调作业清算收入+无调作业清算收入
        =有调作业辆数×全路统一的有调作业清算单价+无调作业辆数×全路统一的无调作业清算单价
   以上这些单项清算收入的全路统一清算单价或比例仍维持2001年的水平不变。
  5.提供服务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包括机车牵引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机车牵引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
  (1)机车牵引服务收入。
  机车牵引服务收入是指本局机车牵引旅客列车及行包专列向列车担当局收取的服务收入,以及牵引货车跨局(在外局管内)运行时向受益局收取的服务收入。机车牵引服务收入的收取指标为总重吨公里。
  2002年,铁路局的机车在本局所属线路范围内运行时,仍按铁道部2001年公布的不同机种(蒸汽、内燃、电力)的单价计算机车牵引服务收入;铁路局的机车跨局运行时,在外局线路上产生的牵引工作量,按机车牵引局与线路所属局相同机种(蒸汽、内燃、电力)机车牵引单价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机车牵引费,如果线路所属局无相同机种的机车(即铁道部没有公布该局该种机车的单价)时,仍按机车牵引局的单价计算机车牵引费,平均单价的办法仅适用与铁路局正式营业线间的跨局牵引,不适用于铁路局与合资、地方铁路、临管线或合资、地方铁路、临管线之间的跨企业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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