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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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