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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未完成买卖关系没有成立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未完成买卖关系没有成立的批复
 (1988年12月29日 [1988]民他字第5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申字(1988)第10号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和限期四个月作为成交房屋买卖的条件,但期限到来后,买方既未交付房价款,也未对讼争房屋实际进行管理、使用;卖方要求退还买方定金,只因买方不同意而未果。这些情况说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并未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也就没有成立。据此,建议你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处理时以判决形式结案为宜。
  此复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复查的黄双与黄子銮等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同意合议庭意见,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无效,泉州市中院再审判决基本正确,驳回申诉。(二)、由于诉讼时标的物已不存在,法院不应受理,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于我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认为该案涉及港胞、侨胞的利益,又有一定影响,要求我院慎重处理,我院审判委员会的研究意见也不一致,故决定请示你院,请函示。
  附:案情报告5份。
       关于黄双与黄子銮、黄永咐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案情报告
  申诉人:黄双,女,76岁,住香港九龙土瓜湾渐江街27号宝德大厦14/FB-9。
  委托代理人:林超然(系黄双之女婿),晋江县人,56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办事处干部,住泉州市鲤城区红梅新村28号楼301房。
  双方当事人:黄子銮,男,87岁,泉州市人,住泉州市镇抚巷58号。
  双方当事人:黄水咐,男,72岁,泉州市人,退休教师,住泉州市鲤城区镇抚巷49号。
  案由:房屋买卖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黄双之女杜雪玉(即林超然之妻),1971年间以黄双的名义与黄永咐、黄子銮、黄子衔协商买房,该房屋位于泉州市民主街后巷3号,为小三间张房屋,双方商定的房价为2100元整。1972年元月2日,杜雪玉付给黄永咐、黄子銮、黄子衔定金400元,同时黄水咐等3人出一“收定金字据”交杜雪玉,该字据内容如下:“立收定金字人黄子衔、黄子銮、黄永咐3人有承先祖遗下产业一座,坐落本市民主街后巷门牌3号小三间张厝壹幢(内有6间,后厨房1间、另房间巷1条,旷地1块),厝有破损,今三柱共同协商同意出让与黄阿双同志,面议价款人民币2100元,即日先收来定金人民币400元,限期4个月将厝搬空,行字找清,该业送交买方收管为业,特立收定金字壹纸为凭。立出卖收定金字人黄子衔、黄子銮、黄永咐,见证人李志坚。”同年元月31日,黄永咐个人向杜雪玉借款200元,立有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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