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在复查黄子銮等人申诉中,先后三次就双方买卖关系是否有效请示我院,对此,我们均答复该房屋买卖无效,据此泉州中院再审判决: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双方房屋买卖无效,黄子銮一方应退还黄双定金及利息956元8角,黄永咐向杜雪玉借款200元亦应退还杜雪玉。再审判决后,黄双向本院提出申诉,其主要申诉理由:1.收取定金时所立合约就是买卖合约,2.他们实际管理使用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政府发给了产权证,3.再审如此判决,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据黄双代理人林超然报来损失数字为120150.75元。
二、需说明的问题:(略)
三、对该案的复查意见:
1.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买卖是否有效的问题,其他的争议均是由此而产生的。根据该案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买卖过程中所为来看,不能确认他们之间的买卖已成交,房屋买卖关系已成立。主要是因以下3点:双方当事人1972年元月所立的收取定金字据从其内容,形式来看,不能认为就是买卖房屋的合同;黄双仅是交付400元的定金,既未交付大部分的买房款,也未实际对房屋行使权利,而且在过了当事人约定期限后,黄子銮等一方曾提出退还定金,只是因黄双一方不肯而没有结果;在该纠纷发生前,双方当事人本要买卖的这一标的物--房屋就被业主方拆掉,买卖的标的物已不复存在。继续进行房屋买卖不仅已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也没有可能了。总之,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并没有完成,虽然双方确有进行买卖房屋的意向,但是房屋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既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56条规定,对买卖手续不完善的,买卖双方也必须在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才能认为买卖关系有效。所以再审判决买卖无效是对的。
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纠纷中均有过错。黄子銮等人在与黄双商定买卖房屋并收取定金后,翻悔不卖,且在未告知黄双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协商卖房事宜是不对的。黄双一方在买卖行为未完成,买卖关系未成立,对方要求退还定金不再进行买卖,且标的物已灭失的情况下,强行在对方的宅地上违章建房,也是错误的,因此,黄子銮等人应当如数退还定金及历年利息,但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把握。黄双要求黄子銮一方赔偿被他们撬倒的房墙,阻止建房所造成建筑材料毁坏、流失的损失,以及当时买卖讼争屋与现在如果再买同样面积、质量房屋差价等损失,黄子銮一方也应予以赔偿。但问题在于黄双建房一是侵权,二是违章建筑,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另外,把过去的房屋价格与现在的价格来比较,将这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要求赔偿是否妥当?毕竟当时买卖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