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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24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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