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出联[2001]26号 2001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
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具体包括:
(一)与中小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
(二)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
(三)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出书范围未含教育类图书的出版社,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请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的10%。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情况。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分级管理。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地方出版社(包括中央在地方的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五、出版社拟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必须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正式的申请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报告,同时要将作者情况介绍(姓名、单位、学历、职称等)一并报上。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必须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明,注明书名、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经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印刷。印刷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印刷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