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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19.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后有效。乙、丙级资质证书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有效。
  2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资质证书编号为:〔 〕工监企第(* * * **)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其余的是地区简称,如上海市为〔沪〕。( )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1年为01;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号。
  21.工程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变更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除按照前款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或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申请。
  22.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向建设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供下列材料:
  (1)遗失情况说明;
  (2)申请补办报告;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要求规定。
  七、对现有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
  23.在新《规定》颁发前已定级的甲、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暂维持其原有资质等级,设两年(即2002年、2003年)过渡期,凡到2004年资质年检时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在这两年过渡期间的资质年检,除对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可暂缓考核外,其他条件均按《规定》执行。
  24.原定临时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2002年一季度资质年检后,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正式核定其资质等级。
  25.在2002年一季度资质年检工作完成后,将对工程监理企业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在换发资质证书时,对于工程监理企业原核定的工程类别与新的工程类别划分不同的,应当按照相关的工程类别进行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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