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第五条 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 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
  第七条 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八条 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
  第九条 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第十条 申请《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应当向总局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安装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书面申请;
  2、安装、使用设备的技术资料;
  3、符合总局制定的相应技术质量标准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总局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申请验收的,验收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数字电影进口业务,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数字电影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 数字电影院必须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并使用统一售票软件,实行计算机售票。
  第十四条 数字电影院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数字影院《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电影单位年检时,应当将数字电影作为年检项目进行审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