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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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