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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计价格[2002]1293号 2002年8月1日)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区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宁价商发[2002]34号)和《关于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听证会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宁价商发[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7元(含税)。
二、
同价水平为宁夏自治区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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