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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启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文本的通知

  本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
  附件:一、有权管理部门批准甲方经营质押公路的批文(略)
  二、有权管理部门关于质押公路收费站数量、地点和收费标准的批文(略)
  三、有权管理部门批准甲方用质押公路收费权作质押担保的批文(略)
  四、质押权证书(略)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经办行确认:
  本行愿意承担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果本行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愿对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指定行: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附: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合同

          (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格式文本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的出质人是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主体,包括:
  1.公路项目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2.公路项目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二、有关内容的填写:
  1.合同文本第一条的空格应填写有关公路的名称;
  2.合同文本第四条第一款中“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或“在本合同项下质押公路开始收费之前”以及“到乙方分行”或“其指定的_____行”,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选择其一,把另一部分删去;
  3.合同文本第四条第六款中“在乙方分行”或“指定行”以及“从乙方在分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指示指定行从乙方在其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以特种转账方式扣收贷款本息”,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选择其一,把另一部分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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