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币清算资金的核算
外币清算资金科目用以核算总行与分行之间的外币清算资金往来。外币清算资金利率执行资金局确定的利率,总行按季向分行计付外币清算资金利息。各开办国际业务的分行均应在总行开立外币清算资金账户。
(一)分行将外币资金头寸汇入到总行的境外账户时,总行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分行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贷: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行
(二)总行按季向分行计付外币清算资金利息时,总行分录为:
借: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外币清算资金利息支出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分行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贷: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外币清算资金利息收入
(三)分行在总行的外币清算资金发生透支后,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总行清算中心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贷: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外币清算资金利息收入
分行分录为:
借: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外币清算资金利息支出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四)分行通过外币清算资金账户付款时,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
分行分录为:
借:单位存款--××单位
或有关科目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三、外汇业务系统内拆借的核算与人民币系统内拆借的核算相同(见第五章)
四、外汇业务内部往来的核算与人民币内部往来的核算相同(见本办法有关章节)
第四节 外汇存款的核算
一、活期存款
(一)开户
境内机构持经外管局批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一式二联)到我行开户,填写开户申请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第二联与开户申请书专夹留存。在第一联开户回执上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退客户,其他相关手续同人民币活期存款的核算(参见“第二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
(二)存入
客户将开户款项汇入我行的境外账户后,总行清算中心根据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并通知分行,并作分录: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分行收到总行电传报单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贷方加盖外汇业务结算专用章后交客户,另两联分别为借贷方记账凭证,总行贷记报单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贷:单位存款
(三)支用
付汇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客户须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到我行办理。
外汇活期存款支用的核算参见本章“第十三节 国际结算业务的核算”部分。
(四)计息
外汇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计息方法及结息日均与人民币活期存款相同。存款利率执行资金局的有关规定。
有关核算参见“第二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
(五)清户
客户申请撤销账户或我行接到外汇管理局下达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后,应参照“第二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中的相关规定,办理清户手续。
二、定期存款
外汇定期存款种类期限及利率执行资金局的有关规定。
(一)开户
客户在本行办理定期存款时,须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待款项收妥后,按人民银行规定出具“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一式二联。第一联证实书底卡交客户,加盖预留印鉴后,按顺序排列,专夹保管,第二联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和名章后,交存款人。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另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户
同时,作表外会计分录:
付: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二)支取:
1.到期支取或过期支取
存款人持到期或过期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来支取存款时,应查验存款证实书是否本行出具,然后抽出底卡,核对号码、预留印签、单位名称、大小写金额、利率、存期、到期日等内容一致后,销记“开销户登记簿”,计算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三联,第三联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给收款人作收账通知,其余两联分别作“应付利息”(或“存款利息支出”)记账凭证和“单位存款”记账凭证,办理转账。
计付利息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
或借:利息支出--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单位存款
对存入本金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存款人要求续存时,按开户存入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存款开户证实书清户。另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以原存款开户证实书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单位定期存款
贷:单位定期存款
同时,作表外会计分录:
付: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如不续存,应将款项转入存款人指定的账户,相关手续参见活期存款核算的支取部分。
过期支取的过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
存款人临时需用资金可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但部分提前支取仅限一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根据提前支取的金额、存期、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如为部分提前支取,原存款应全部销户,另按存款人未提取部分,重新出具“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其存入日期、期限和利率均同于原存款开户证实书,在“开销户登记簿”中新开户备注栏注明“部分支取续存”字样,同时销记原账户。原账卡加盖“销户”戳记,附于新账卡后,以便备查。其他会计核算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三)利息计算:
1.预提利息
定期存款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均应按季预提利息,预提利息的时间为3、6、9、12月的5日前,计算公式为:
预提定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季平均余额×年利率÷4
定期存款季平均余额=定期存款季度内各月初余额之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