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总行负责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发行金融债券或进行其他符合规定的筹资活动,并统一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或清偿债务。各分支行的信贷资金需求,原则上通过向上级行增加系统内借款解决。
第九条 系统内借款计划的编报依据:
(一)总行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二)上级行核批的信贷计划和资金头寸限额。
(三)存款增减预测。重点考虑财政拨补资金到位情况。
(四)信贷资金营运变化规律。
(五)其他影响借款增减的因素。
第十条 系统内借款计划以按季分月的编报方式实行季度编报,季初10日内上报总行。系统内借款计划,是各级行筹措资金和请调、调拨、调剂供应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行要在信贷计划之内,根据借款计划和资金头寸状况,及时调度资金,保证信贷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资金清算等业务的正常开展。超信贷计划的资金需求,要经上级行批准调增信贷计划后安排资金。
第三章 资金头寸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头寸的主要构成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轧差额。
第十三条 资金头寸实行限额管理。上级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行核定资金头寸限额(见附表三)。限额不足时,由下级行提出申请(见附表四),由上级行酌情调整资金头寸限额,或由上级行根据限额执行情况直接调整下级行资金头寸限额。超限额的资金要及时归还上级行借款。
第十四条 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依据:
(一)信贷业务量。即各项贷款、各项存款(含专项存款)余额的占用情况;一定时期内企事业单位存款、专项存款的收、付发生额情况。
(二)信贷收支规律。即年度中间不同季节资金投放、回笼趋势。
(三)营业机构数量及分布状况。
(四)交通通讯条件等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资金头寸限额的适时监测。各行要加强对所辖行资金头寸限额执行情况的监测,平衡辖内资金余缺,指导所辖行资金头寸限额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