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市、区)政府确定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收购计划(包括跨计划年度的粮棉油收购计划)。
4.各级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棉油计划。
5.对粮棉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棉油商品,其收购资金需求计划应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由信贷部门与企业商定的收购计划。
6.按照国家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用于粮棉油收购的直接费用;粮棉油出口所需的集并费;调销、移库活动中调出企业打入销售成本的并能从回笼货款中收回的板前费等费用贷款需求计划。
7.其他影响信贷需求量的因素。
(二)贷款回笼量测算依据
1.计划期内粮棉油等销售收入中应归还的贷款额。
2.省政府确定列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消化的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计划额。
3.计划期内企业按清理消化计划应归还的不合理占用的贷款。
第十三条 信贷计划编制一般采用余额增减法。存款计划的编制方法是计划期内某项存款的预期增加或减少量相抵后净增减额。贷款计划编制方法是计划期内贷款需求量与贷款回笼量相抵后,当期贷款余额净增减额。其他信贷资产、负债计划的编制与此相同。
(一)农副产品贷款需求测算与计划编制
农副产品贷款需求计划的编制包括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及其他国家专项储备贷款需求的编制。
1.粮油、棉花收购贷款需求测算及贷款计划编制。
粮棉油收购贷款需求测算要按收购量、收购价格、销售量、销售价格和实物库存量、库存值,分品种进行测算。
计算公式:
收购贷款计划增加额=收购资金需求总量-从企业销售收入中可收回贷款-从财政部门消化各种财务挂账、企业清收不合理资金占用中收回贷款-收购企业可用于收购的自有资金
收购资金需求量=(收购单价+必要收购费用)×预计收购量(按不同品种、价格、数量分别计算后相加)
销售收入中可收回贷款=(包含在收购价中的收购贷款和收购费用以及应从销售收入中逐步收回的其他贷款)×销售量。
2.粮油、棉花专项储备贷款需求测算及贷款计划的编制。粮油、棉花储备贷款计划由各分行依据各级政府下达的地方粮棉油储备计划进行编制,并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中央储备计划和各分行上报的地方储备贷款计划,编制全国的储备贷款计划。
3.粮油、棉花进出口贷款需求测算及贷款计划编制。粮油及棉花进出口贷款需求,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出口计划,以及在计划期内支付与收到货款情况编制。进口贷款投放大于出口贷款回笼为增量贷款计划,反之则为贷款回笼计划。
4.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年中下达的粮棉油收储计划、进出口计划、移库计划而引起的农副产品贷款需求,有关分行可以随时向总行提出贷款计划申请。
(二)粮油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的编制
粮油简易建仓贷款计划根据辖内符合简易建仓贷款条件的需求量与按期偿还能力进行预测编制。
(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贷款计划按其需求量及具体要求编报。
第三章 信贷计划的核批下达
第十四条 信贷计划核批的依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对各省(区、市)分行核批下达信贷计划,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核批下达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计划总量内进行。各级分行对下级行核批下达信贷计划必须依据上级行核批下达的信贷计划。
第十五条 核批下达信贷计划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计划期内粮棉油及国家其他专项储备的购、销、调、存信贷需求变化情况及省级储备的粮棉油收储贷款需求。
(二)1991粮食年度前财务挂账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消化情况及其他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三)下级行编制上报的信贷计划情况。
(四)有关经济金融政策的情况。
(五)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经营决策及信贷管理变化情况。
(六)影响信贷计划组织实施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年度信贷计划核批下达的程序
(一)提出信贷计划安排意见。计划部门根据各基层行上报的信贷计划及有关经济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平衡,拟定粮油贷款、棉花贷款、其他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简易建仓贷款及其他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计划的安排意见。
(二)征求信贷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提交行长办公会议研究,或报主管行长审批。
(四)下达信贷计划。
第十七条 信贷计划下达的方式
年度信贷计划于年初以文件形式下达各省分行,同时,抄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季度贷款计划于每季季初下达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