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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计划的核批下达
  1.粮棉油收购贷款计划(包括地方粮油棉花收储)按季核批下达。在贷款计划实行按季管理的情况下,夏、秋两季收购贷款计划在总行备案后,各分行要自行分解并纳入季度贷款计划中组织实施。
  2.粮油、棉花及国家其他专项储备贷款计划,由总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下达专项储备计划,配套下达相关贷款计划,并相应增加季度贷款计划。各省(区、市)政府自行安排的地方粮油、棉花收储计划所需贷款,纳入粮油、棉花收购贷款计划内调剂使用。
  (二)简易建仓贷款计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批的建仓贷款计划,结合各省仓容、到逾期贷款收回、财政贴息落实等情况及国家有关政策核批下达各分行,并相应增加季度贷款计划,各基层行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
  (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各类贷款计划根据其具体要求核批下达,并相应增加季度贷款计划。

第四章 信贷计划的调整平衡

  第十八条 粮棉油收购贷款计划是指导性计划。对于粮棉购销企业发放贷款必须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据实发放,严格实行贷款核放报账制(核打码单)。由于以下原因收购贷款计划要适时调整:
  (一)粮棉油收购量增减或收购价格变化;
  (二)粮棉油销售量增减;
  (三)粮棉油因先收购、后销售引起的收购贷款回笼与投放在时间上的错位;
  (四)财务挂账和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清收超计划或计划未能实现;
  (五)引起收购贷款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季度收购贷款计划不足或多余时,下级行应提前10天上报《粮棉油收购贷款计划调整申请表》(参见附表六),申请追加或减少收购贷款计划,并以文件形式说明追加或调减收购贷款计划的原因。经过上级行审核后及时进行调整,并以《贷款规模通知单》形式核批、下达下级行执行。
  第二十条 简易建仓贷款等专门用途的贷款计划,一般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通过收回再贷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五章 信贷计划的监测、考核、纪律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贷计划监测范围包括农副产品贷款计划、专项贷款计划以及收回再贷等所有信贷资产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考核的依据:
  (一)总行制定的涉及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月报表;
  (二)粮食、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统计月报;
  (三)所辖行上报的信贷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反映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的内容:
  (一)各项存、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二)各项存、贷款增减变化情况;
  (三)各项贷款运用效果;
  (四)信贷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报告
  各级行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其上级行报告信贷计划运行监测情况。
  (一)定期监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1.组织实施信贷计划的基本情况;
  2.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3.信贷需求变化特点及趋势;
  4.解决信贷计划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措施办法。
  (二)不定期监测报告的内容是:
  1.突发性的信贷需求变化;
  2.直接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的形式
  省分行要在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的基础上,按月、季、年对各项信贷计划的执行进行连续不断的监测分析、总结,并要在月后10日内,季、年后15日内以文件形式上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第二十六条 信贷计划管理情况考核内容:
  (一)按时编制上报年度、季度及夏、秋两季贷款计划。
  (二)及时适量下达计划、并做到不超计划、不绕计划。
  (三)按照总行和上级行的要求,正确组织实施各项贷款计划。
  (四)严格遵守信贷计划管理的有关制度和纪律。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科学方法对信贷计划需求进行预测,逐步提高信贷计划编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信贷计划管理纪律
  (一)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上报年度、季度、夏、秋两季信贷计划,并做到不漏报,不迟报,不瞒报,不虚报。
  (二)必须按照上级行核批的信贷计划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在规定范围内据实发放贷款。贷款计划不足时,必须提前向上级行申请追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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