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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调整和补充
 《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
 ([84]教基字092号 1984年4月10日教育部发布)

  一、对《定额》的调整
  (一)教室:原规定教室每周穿插排课26至30学时,利用率偏低,现提高到每周排课至少30学时(不包括学术活动和学生自习等占用教室的时数)。各科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不得超过原定额的下限(如下表)。

  科    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工    科        3.40
  (建筑学)        (6.30)
  理    科        2.00
  文    科        2.40
  政法、财经科        2.08
  外    语        3.34
  体 育  科        1.22

  (二)图书馆: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及每座位的设计定额仍按《定额》执行。重点学校书库的藏书量未达到《定额》规定的可按《定额》中的规定增加10%~15%(理工科)或15%~20%(文法财经科),书库藏书量已超过《定额》的规定者可按现有藏书量并考虑若干年的发展增加书库的建筑面积。
  (三)实验室、实习工厂:一般高等学校仍按《定额》执行。重点高等学校肩负的任务不同,其定额可适当高于《定额》中的规定。经我部批准设置的计算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其建筑面积另案核定,不在此项定额之内。
  (四)教工住宅与宿舍、校行政办公用房、系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工食堂:
  这四项定额与学校的人员编制比例密切相关。考虑到目前各校的人员编制普遍超过《定额》中所确定的编制比例,各校在编制总体计划任务书时应按照我部即将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暂行规定及《定额》中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对上述四项定额进行调整。新的编制比例颁发前,可以适当提高原有的定额。
  教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福利及附属用房:
  1.商业服务网点所需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托儿所及幼儿园:《定额》规定按每三户入托一个孩子计算。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原规定指标有些偏高,现调整为每五户入托一个孩子,设计定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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