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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 1989年3月17日)


  为改进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工作,提高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时效性,使行政法规、规章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执行和遵守,现就国家教育委员会依照授权和职权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由委主任签署发布令。
  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由委主任签署发布令。
  三、行政法规、规章发布令包括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序号、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四、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工作,由委政策法规司负责。
  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委政策法规司送交委主任签署发布令。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由负责起草的单位送委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委主任签署发布令。
  五、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教育委员会政报》、《中国教育报》应全文刊登。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存档备查。
  六、本办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二)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一)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主 任:×××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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