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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印章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教育督导团印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00年6月7日)废止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团”
 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教人厅[1994]13号 1994年8月24日)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推动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整个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经中央编委审核,国务院批准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现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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