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主要课程,由各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1/3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