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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淮南市阳光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淮南市阳光城建设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2]第107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淮南市阳光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工商个字[2002]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经审查符合变更登记条件,作出了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因工作疏忽没有在相关登记表中注明股东变更情况,不影响股东变更登记的实质成立。
  公司登记机关应对未在相关登记表中注明股东变更的情况予以补正,补正不影响当时核准变更登记的效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的召集、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以符合规定的表决权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并提交了全部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予以核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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