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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学校可依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在不增加国家事业编制和科学事业费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自行确定和调整校内科研机构和专职科研编制,创办科技产业实体。学校可用国家教委下拨的部分科学事业费自行确定科研课题。
  六、学校可依据社会需要举办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办学条件允许和适当提高录取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增加计划外招生人数。
  七、在基建投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经国家教委批准授权,学校可以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自行审定生活用房及部分教学用房的设计文件。学校可利用自筹资金适当调整建房标准,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贷款解决某些基建项目的急需。
  八、学校可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和所在地经济发展与群众收入水平的情况,提出年度学杂费、委培生、自费生等收费的标准,报国家教委核批。
  九、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以及有关法规,自主统筹安排使用学校的预算内事业经费和预算外经费。
  十、学校在执行国家工资法规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有权确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校内分配办法和津贴标准。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因精简人员提高效益而结余的工资总额,可同学校自有资金合并用于提高校内津贴标准,用于校内津贴部分不计作奖金。
  十一、学校有权依据校内各方面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有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在国家不增加投入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增设部分流动编制,根据校办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企业编制。
  十二、学校有权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教授审定权的学校可自主聘请名誉教授,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十三、除中央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必设机构外,学校有权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校内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的配备,可不参照主管部门对口设置校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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