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133号 2000年7月25日)
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保险法》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展业宣传
(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
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