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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7.负责督促和办理本部门、本系统频率占用费的缴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加强国家对无线电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下,根据各部门无线电业务的具体情况及管理工作的需要,授权或委托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部分无线电管理职权。授权或委托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正式文件或规章的形式下达,其它形式一律无效。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得到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或委托:
  1.认真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服从国家对无线电的统一管理;
  2.有健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3.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得力;
  4.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好,懂技术,懂业务,懂管理;
  5.具有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技术设备。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并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遇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八条 超越《条例》规定的权限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权限的行为属于行政越权、擅权行为。对越权、擅权和其它违反《条例》的行为,除须根据《条例》规定受到相应处罚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撤消对其的授权或委托。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统计资料报表。对认真履行其职责,作出成绩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与此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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