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
保险销售人员从业年限条件的通知
(保监发[2000]252号 2000年12月6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推动分红保险市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取消《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关于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的规定。各公司应加强对分红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销售人员的素质达到销售分红产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