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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科技咨询、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八)采用多种方式,增加对科技服务业的投入。要争取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业务中,为科技服务业开辟资金渠道。鼓励个人集资,吸收海外资金等多种方式集资金兴办科技服务业,同时大胆尝试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改革措施,多方面筹措资金。全社会要认识、尊重科技服务的劳动价值,按质付费,逐步形成科技服务业合理的市场规则。
  (九)积极支持广大科技人员兴办全民、集体、合伙、个体以及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组织,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服务业的局面。其营业范围可以是某一专业的,也可以是多种专业综合的。
  (十)积极协商各有关部门,力争减化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在严格把握经营范围和人员素质的条件下,合理降低兴办科技服务机构的最低开办资金和人员数量标准。严格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减少行政干预。鼓励科技服务业机构实行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原则,交易价格要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
  (十一)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兴办科技服务业。基础性研究机构和技术开发型机构中多余和闲散科技人员可以转入科技服务业;对大部分可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社会公益型的服务型科研机构,要努力创造条件,使其逐步转化为科技服务业经营实体,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对少数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分析、论证的软科学研究机构,少数以获取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型科研机构,政府要继续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从政府机构精减下来的以及分流出来的科技人员兴办科技服务业。
  (十二)科技人员可以承包、领办、兴办各种类型的科技服务机构,通过辞职、停薪留职等多种方式进入科技服务业。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建立,解除辞职人员的后顾之忧。对辞职人员也可采用先停薪留职一段时间,再逐步过渡到辞职的办法,减少辞职人员的风险。停薪留职时间,由所在单位灵活掌握。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以及科室负责人停薪留职,可适当延长留职时间。积极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服务业,对接近退休年龄进入科技服务业的人员,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行政人员兴办科技服务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科技服务业是依托科学技术和其它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新兴行业,将在实践中形成自己的经营方式和行业特征。要根据科技服务业的特征搞好有关的法规建设,尽快制定科技服务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科技服务业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以及科技服务业应负责任等方面的行规行法,引导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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