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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六)铁道、交通、能源、物资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在运力和物资的分配使用上,向重点支持的产业倾斜,优先满足重点产业需要。要特别注意搞好运力和电力的分配,这是当前国家实现产业发展序列的重要调控手段。
  (七)国家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产业的技术经济特点、供求格局及产业关联程度,按产业发展序列制定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和重点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并相应制定推进规模经济的规划和调整措施。凡是适合大批量生产、规模效益显著的产品,都要按照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生产和建设,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和地区趋同化的倾向。要按照产业政策,通过企业改组、联合和发展企业集团等方式,推动生产要素从重点限制的产业向重点支持的产业转移,由劣势企业向优势企业转移,发挥地区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有关部门还要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内容,尽快提出淘汰产品的目录,制定重大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及综合利用措施,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
  (八)乡镇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健康稳步发展。要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的、两头在外的、生产能源、原材料与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和小企业;要促使同国家重点企业争原料、污染环境严重、经济效益差的乡镇企业转产或停产。要引导乡镇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在适当的条件下,促使大企业把一些产品或生产工序转移给小企业,加强城乡专业化协作,避免重复建设。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各级计划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产业政策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进行年检登记,通过核发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查处违法行为等手段,保证产业政策的实施。各级统计、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核查并负责反馈分产业的投资、信贷、产值、利税、市场供求等情况,与计划、银行、财政部门互通信息,加强对产业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信息反馈和市场监测系统。
  (十)要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使经济监督部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联合行动,保证当前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本决定主要是针对第一、二产业以及交通、通信、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服务部门制定的。第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产业政策将另行制定发布。
  本决定由国家计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
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目录

生产

  一、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
  (一)农、林、牧、渔业及农用工业
  粮、棉、油料、糖料、肉、蛋、禽、奶、蚕茧、茶叶、蔬菜、天然橡胶、羊毛
  优质干鲜果品(指利用山地的)
  种苗、森林抚育、速生丰产林、防护林,优质药材、地道药材
  水产养殖(利用现有水面)及远洋渔业
  化肥,农药及其中间体、畜用药品,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轻工业
  粮食加工业
  植物油加工业
  制糖业
  盐业
  纸浆,纸及纸板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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