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在提拔、使用干部时,要全面、客观地看待干部的学历和实际知识水平,讲学历而不唯学历。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年轻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鼓励他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注意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克服追名逐利,把提高学历、学位当作提拔、使用资本的思想倾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同时,切实做好干部在职学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少数干部片面追求学历、学位甚至弄虚作假的倾向。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录用、考察、考核干部时,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清理;对有学历、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要加强管理,督促他们认真按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教育,严格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教育、培训单位,要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学历、学位授予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从2002年5月开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持有并载人档案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学历、学位情况填写不规范的,要加以规范。对在学历、学位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干部,本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表示放弃虚假学历、学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不主动说明情况、经检查被发现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监督部门查处;对本意见下发后仍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学历、学位,欺骗组织的,要从重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培训单位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干部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今后,这项工作应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的经常性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摆到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高度来对待,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