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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五条 加强出口基地建设。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结合我国农业的资源分布和产业结构特点,总结各地发展出口创汇农业、订单农业、绿色食品和“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等多种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投资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适应市场经济新机制的出口农产品基地和示范区,发挥龙头作用和辐射作用。
  第六条 提高农产品品质。支持优质品种的选育和推广,鼓励采用先进的种养技术。完善农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健全我国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加工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加快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第七条 完善农产品出口促进机制和支持政策。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出口项目。抓紧研究适当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的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对农产品出口给予信贷支持,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放宽农业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对一般农产品逐步取消出口配额管理,逐步放宽对玉米、大米的出口限制。

(二)完善农产晶进口管理,保障农业安全

  第八条 规范和完善农产品进口管理,建立农产品贸易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尽快建立我国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机制,规范和调整农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机制,确保农产品市场的有序开放。建立农产品贸易快速反应机制,针对国外对我国农产品设限、反倾销和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做法,以及国际农产品疫情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紧急协调对策,应付不测事件,控制事态的发展,确保农业的安全。
  第九条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综合运用农产品的准入限制、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符合国际规则的手段,维护正常进口秩序,保护国内农业安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卫生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有关技术、设施建设,依法加强对动植物卫生检疫和疾病防治、监测工作,确保我国人民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与安全。

(三)加快农业和乡镇企业吸收外资步伐

  第十条 利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机遇,加快农业和乡镇企业吸收外资的步伐,有利于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组织的优化,提高农产品长期出口能力,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制定促进农业、乡镇企业吸收外资的指导性意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业,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改组改造,发展为外商投资配套的国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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