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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3号——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33号)


  根据《关于印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机电发[1999]第599号),外经贸部对今年第一批申请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决定赋予下列机构国际招标预乙级资格(有效期一年),下列机构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一、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
  二、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东风汽车公司
  四、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五、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
  六、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七、辽宁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八、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九、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十二、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十三、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十四、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请以上公司到我部(机电司)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招标机构预乙级资格证书》。
  国际招标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业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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