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
(四)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第九条 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五)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第十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2.每个成员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并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表;
(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设备等资料表;
(三)如有分包计划,应有分包人的资信登记、人员、设备等资料表。
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制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应予保密。
在资格预审评审细则中,对投标申请人公路施工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资格条件,均应制定强制性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技术能力、施工经验和财务状况制定具体资格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资格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资格评分;
(四)澄清与核实。
第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