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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①调整岗位工资起点水平和岗差
  岗位工资起点(六类区)由现行80元、100元、120元调整到120元、150元、180元。
  岗位工资标准一(六类区)岗差由现行10元调整到25元。
  岗位工资标准二(六类区)岗差由现行12~14元调整到30元(详见附表)。
  ②为了有利于下一步工资制度改革,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不作调整,仍按电人教〔1994〕617号文执行。
  2.鉴于电力企业工资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对电力行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要求,本次调整工资分配结构按以下范围和顺序使用工资总量:
  ①企业自行出台的企业工资标准。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等。
  ②各种物价补贴和岗位性津、补贴。鉴于本次调整工资标准已考虑了职工生活物价指数,各单位执行地方1994年以来的物价补贴予以冲销,冲销不了的部分予以合并冻结。
  ③奖金。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
  ④在国家和部下达的工资计划及控制线的范围内,使用部分企业新增工资或工资储备金。
  3.凡现行企业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部新颁岗位工资标准的,重点是按本意见规范和调整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等分配形式,都要向统一的结构模式规范,原来自行决定的企业工资标准要相应冲减和调整,高于部分要予以冻结,不得再提高企业标准和晋升工资。
  4.为了有利于下一步工资制度改革,凡现行企业工资标准低于部新颁岗位工资标准的,本次调整工资标准以执行岗位工资起点150元的工资标准为限。
  三、其他有关规定
  1.为了有利于下一步工资制度改革,行业今后新增工资应主要用于调整岗位工资水平,各单位不得再晋升技能工资。
  2.凡经济效益差,无承受能力的企业,仍应执行部电人教〔1994〕617号颁布的工资标准。
  3.鉴于电力企业已建立了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为简化工资分配形式,今后电力企业不再执行地方出台的物价补贴、各种岗位津(补)贴政策以及其他工资政策。
  4.鉴于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出台,已建立了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本次调整工资标准不再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
  5.其他有关人员待遇仍按电人教〔1994〕617号文执行。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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