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制定核事故应急状态下电网保障供电的实施细则;
b.在所辖范围内做好电网向核事故应急计划区供电区的应急准备工作;
c.在核事故状态下,组织力量做好向核事故应急计划区供电区的应急响应工作。
2.3 核电厂职责:电网特殊情况下,一旦失去外部电源后应保证备用电源的自保障供电。
2.4 省电力局(公司)下属的各供电企业、各级电力调度部门的职责由省电力局规定。
2.5 负责向核事故应急计划区供电的省电力局(公司)和下一级供电局(公司)应成立“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或根据省应急组织的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a.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
b.领导小组负责人由省电力局、市(区)供电局的主要领导兼任。名单排序应考虑到一旦发生核事故时,负责人不能行使指挥任务时其他代理人的自然延递顺序;
c.领导小组应指定至少一名通讯联络负责人,负责人应具备随时掌握领导小组负责人的去向和状况的条件;
d.领导小组应指定至少一种通讯联络方式及号码;
e.以上名单及通讯方式上报和下发并备案。
2.6 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委托指定的部门完成日常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7 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核电厂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全权指挥供电保障行动。
2.8 核电厂进入场内应急状态时,可以不动用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正常的生产指挥系统做好核电厂厂用电的供电保障工作。
3 核事故的应急准备
3.1 供电部门的核应急准备工作按以下重点排序:
a.保证核事故状态下向应急计划区供电的线路安全,如发生应能迅速抢修并恢复;
b.保证核事故状态下向应急计划区供电的设备安全,如发生应能迅速抢修并恢复;
c.保证核事故状态下向应急计划区供电的电网安全,如发生应能迅速处理并恢复。
3.2 核电厂的应急准备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保证网供专用备用电源线路的健康、完好;
b.保证特殊情况下电网失电后,备用电机立即启动、投运。
3.3 有关地市级供电局应将应急计划区内的主要备品备件登记注册,作为应急文件专门保存,其内容可根据3.1所列顺序和距核电厂半径距离由详至简。
3.4 保障供电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应结合事故处理人员的人身防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