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按照“积极兼容”的方针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规定,参加核应急响应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地方或核电厂应急组织准备,部分变电站、调度人员的防护用品可提前与之联系。
3.6 在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10公里划定的区域内,一般不应建变电站。必须建的应采用无人值守变电站。
3.7 省电力局应根据情况定期组织核事故应急防护和安全知识的学习。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抢修人员、核应急计划区内的调度和变电站值班人员应有计划的重点学习。
3.8 各级电力部门应积极参加地方核应急组织的演习,或单独组织演习。演习应至少两年一次。
3.9 场内应急状态下保障电网供电的准备工作由核电厂与地方供电部门协同解决。如防护技术的提供、事故预想、协同进行演习等。
4 核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当核电厂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集中并处于待命状态。
4.2 当核电厂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首先将负责人名单、临时指挥部所在地、通讯联络方式再次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4.3 当核电厂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各级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通讯联系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因通讯设施不满足要求的,应立即向省核应急组织申请予以协调解决。
4.4 事故领导小组所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应服从国家或核事故应急组织统一指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命令、指令如与核应急组织的任务、目的不一致,均不得执行。
4.5 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上级组织的命令、指令应核实其电话及内容,并做好记录。
4.6 省、地区(市)电力局内部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应以建议的形式提供给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核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采纳并下达。
4.7 当核电厂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核事故领导小组有与事故处理有关的人事组织、抢修指挥、物品调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拖延。
4.8 当核电厂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同时发生核事故区域的停电事故,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予以抢修并恢复送电。抢修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及防护技术保障向省核应急组织申请提供。
4.9 当核电厂事故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防护用品、药品首先满足以下人员:
a.必须留守在可能或已经核污染地区的变电站值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