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的同时,申请其它专业工程承包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复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或《中国电力报》上登记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及工程承包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中国电力报》上发布。其中一级企业资质公告由建设部发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并且连续两年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率达30%以上并获两项以上省、部级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综合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